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预习:投资性房地产概念及范围
更新时间:2014-11-14 08: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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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预习:投资性房地产概念及范围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预习知识点,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投资性房地产概念及范围
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1.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自行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一,企业以经营方式租入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再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也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
第二,已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租赁期届满,因暂时空置但继续用于出租的,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3)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的房屋等。
出租的建筑物应是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
2.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自用房地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的厂房、办公楼、经营用土地等。
企业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也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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