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示期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16日。
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相关主管部门将核查合格人员考试资格,请考生接到通知后及时配合,以确保后续资格证书相关工作顺利实施。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核查单位
考后资格核查工作由各设区市建设局和人社局共同负责。
(二)核查对象
应考全部科目成绩合格、拟发放资格证书(含相应专业合格证明)的人员。
(三)核查材料
参加考后资格核查的人员须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所属考区核查点进行考后现场核查:
1.报名表1份(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登录打印,须本人签名);
2.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情况表1份(须本人签名,“增报专业”的人员无需提供);
3.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仅限学历(学位)审核情况为“非系统自动审核”的人员];
4.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仅限报考级别为“增报专业”的人员)。
二、有关事项
1.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条件,提交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根据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规定,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资格核查材料的,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2.考生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考生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