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定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6-03-23 16:26:41 点击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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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1、房地产企业已达到国税发〔2009〕31号文的收入结转条件后,未签定售房合同收取的款项(例如定金等),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达到收入结转条件的定金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完工年度当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回复:1、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该以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为前提。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订了《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业主的款项(如定金、预付款等),均应该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反之,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如:订金、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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