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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H市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销售其于同省W市购买的写字楼,取得含税销售收入1110万元,该写字楼取得时的购置原价为630万元,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该纳税人自行计算的预缴税款为(11,100,000-6,300,000)÷(1+11%)×5%=216216.22元,填报了《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如下,并准备向W市国税局预缴税款并申报纳税。
预征项目和栏次 |
销售额 |
扣除金额 |
预征率 |
预征税额 |
|
1 |
2 |
3 |
4 |
||
销售不动产 |
2 |
11100000 |
6300000 |
5% |
216216.22 |
合计 |
6 |
11100000 |
6300000 |
5% |
216216.22 |
上述纳税人的处理存在三处错误
一、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应向地税预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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