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实训:争议案件裁决的两种方式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2019-09-20 17:58:00 点击量: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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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中,如果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应该怎么办?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条文释义

《办案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作出裁决的两种方式,即按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和按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在仲裁过程中,裁决是指仲裁庭依据案件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申请人所提出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作出结论性判断。裁决既可以指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又可以指案件处理结果本身。

在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如有仲裁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意见不统一的情况,裁决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作出:

按照多数意见作出

1、当三名仲裁员中两名达成一致意见时,就能够形成多数意见,从而作出裁决,但同时必须将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记入笔录。即使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少数意见,也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是为了体现仲裁的民主性,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将少数意见如实记入笔录,则是为了鼓励仲裁庭每位成员自由充分表达观点。仲裁庭在就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商讨过程中,应当单独制作形成评议笔录,对每位仲裁员的意见进行详细记录并由所有仲裁员签名,该评议笔录应当保存在案件卷宗的副本中。

按照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2、当三名仲裁员对案件处理结果各执己见时,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则要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

首席仲裁员是指由仲裁委员会在业已组成的仲裁庭成员中指定的,负责仲裁庭工作的一名仲裁员。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不应简单地理解为首席仲裁员在就裁决结果进行讨论与表决时享有超越其他仲裁员的特权,当其他两名仲裁员意见相同而首席仲裁员持有不同意见时,首席仲裁员也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实践中,当三名仲裁员意见均不相同时,首席仲裁员应当优先组织仲裁员对案件进行更为全面深入的讨论研究,力争形成多数或者统一意见。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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