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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介绍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2018年在天津市、海南省和云南省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在上述考区通过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笔试(第一次考试有违纪行为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时间为2018年11月23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于8月25日举行,具体时间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时间为准。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A3、A4、B1五种题型。临床助理医师适当减少或不采用A3型题,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

考试科目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方案及内容见下表:
  

科目类别 比例 考试科目
基础医学综合

10%

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
医学人文综合

5%

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临床医学综合

80%

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
预防医学综合

5%

预防医学

  注: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军队、武警现役人员及公安部所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现役人员,不包 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笔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 增设一个单元,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增考题量为40道,总分为10分。考试内容以原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军事医学2013年 版)》为依据,复习指导用书可参考部队系统内部发行的《医师资格考试军事医学应试指南》。

考试题型

  目前,执业医师资格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纸笔考试形式。传统问答式考试评分方法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考查范围有限,选择题摒除了这些缺陷,是考试公平、公正、标准化的重要体现。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采用A型(最佳选择题)和B型题(配伍题)共有A1、A2、B1、A3/A4四种题型。
  A1 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每道试题由1个题干和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题干以叙述式单句出现,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称为正确答案,其余4个均为干扰答案。干扰答案或是完全不正确,或是部分正确。
  A2 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试题结构是由1个简要病历作为题干、5个供选择的备选答案组成,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是最佳选择。
  B1 型题(标准配伍题):试题开始是5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后提出至少2道试题,要求应试者为每一道试题选择一个与其关系密切的答案。在一组试题中,每个备选答案可以选用一次,也可以选用数次,但也可以一次不选用。
  A3/A4 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开始叙述一个以单一病人或家庭为中心的临床情景,然后提出3个~6个相关问题。当病情逐渐展开时,可以逐步增加新的信息。有时陈述了一些次要的或有前提的假设信息,这些信息与病例中叙述的具体病人并不一定有联系。提供信息的顺序对回答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每个问题均与开始的临床情景有关,又与随后的改变有关。回答这样的试题一定要以试题提供的信息为基础。
临床助理医师资格综合笔试题型样题》

报考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临床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自2014年3月18日公布施行,依据此规定“学历审核”内容如下: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高职(专科)学历
  1.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二)中职(中专)学历
  1.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成人教育学历
  1.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四)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特别说明:
  1.临床医学专业能否报考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报考试用期截止日期及试用期证明有效期。
  (1)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2)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3)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3.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效身份证件的详细说明:
  (1)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2)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附:关于印发《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的通知

考试大纲

2019年考试大纲暂未公布,参考2018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大纲汇总(部分更新) ,具体如下

报名时间

  2019年报名时间暂未公布,参考2018年临床助理医师报名信息,具体如下:

  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

  网上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24时。请考生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

  现场审核时间为2018年1月27日至2018年2月9日,主要是对网上报名的考生进行本人照片采集和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请考生注意安排好报名时间,尽早网上报名。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点击进入>>>2018年临床助理医师考试网上报名入口开通

考试时间

  参考2018年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安排:

  实践技能考试

  全国考试时间为2017年6月17日-6月23日,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医学综合笔试

  医学综合笔试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如下:

  临床、中医类别(中医专业、少数民族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8年8月25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第二次考试时间如下:

  临床、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18年11月2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助理医师考试时间
8月25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 第一单元

下午14:00-16:30

第二单元

考试费用

  临床助理医师报名费各地情况不同,有的地方一次收齐,有的地方实践技能考完通过的,参加笔试的再收一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区的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医资格报名考试费标准和医师实践技能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请参考2018年各省市医师资格考试费用汇总

报名入口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区、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卫生部网站查询,卫生部网址:www.moh.gov.cn;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址:www.nmec.org.cn。
   点击进入>>>国家医学考试网2018年临床助理医师考试报名官方入口

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打印时间一般为考试前一周,2019年准考证打印可参考2018年全国各地转考证打印时间。
  全国各地2018医师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汇总

通过标准

  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国家卫计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于每年的11月~12月间向社会公告。2018年医师医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线暂未公布。2017年临床助理医师笔试合格分数线为180分
  点击查看:2018年医师资格笔试成绩查询入口和合格标准>>

成绩查询

  2018年临床助理医师笔试成绩查询方式:
  1、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公众号成绩查询入口。
  2、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语音查询途径(010-59935001,59935002,59935003,59935004)。
  3、国家医学考试服务系统,即网上报名入口。
  注:上述三种途径均为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官方发布,请考生切勿相信网上其它链接入口,以免上当受骗。
  >>>网站查询入口:2018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

证书领取

  各地医师资格证书领取时间不相同,一般在下一年的3月开始,由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领取通知 。
  网校会第一时间发布证书领取时间和地点。2018年医师资格考试证书领取时间和地点可参考2017年。
  >>>各地2017年医师资格考试证书领取时间及地点汇总

注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