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国有控股企业A(以下简称A企业),欲收购民营企业B的全资子公司C。A企业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B公司共同委托甲资产评估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C公司的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2月31日。甲公司采用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2.5亿元。2020年6月,A企业完成收购,但收购后C公司经营不理想,2年中达不到预期,A企业又委托乙资产评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重新评估。乙公司采用收益法评估,以2020年、2021年的实际收益作为预期收益,并根据C公司的市场条件进行预测,评估结果为2.1亿元。A企业认为甲公司的评估结果过高,要求甲公司赔偿。甲公司认为不应当赔偿,理由是:(1)评估结论有效期一年,A企业两年后才要求赔偿,已超过有效期。(2)乙公司评估时预测的原则不合理。
问题:
(1)甲公司认为不应当赔偿的理由是否适当?为什么?
(2)乙公司的评估是否适当?为什么?
(3)乙公司评估报告属于何种类型?此种类型评估报告结论说明什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