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记录、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洽商记录等。国家标准不是施工技术资料,因为施工技术资料是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资料。 2.施工技术资料应该按照报验、报审程序,经过施工单位的有关部门审核后,再报送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等单位进行审核认定。 报审具有时限性的要求,与工程有关的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报验、报审的时间及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施工技术资料的申报、审批应遵守国家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3.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有: (1)预检记录是存档的工程档案资料,其书写材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等; (2)检查中发现设计变更通知单缺少2个编号,这说明设计变更通知单有丢失或遗漏的现象,作为重要施工技术资料的设计变更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3)工程洽商是一个重要的施工依据,其内容应该能够指导施工,但此份工程洽商仅说明VAV发生了变化,但没有变化后的施工图样,无法指导施工人员施工。 4.垫铁组应尽量靠近地脚螺栓,两相邻垫铁组的距离太大(宜为500~1000mm)。应重新按照规范要求调整设备垫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