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一般为:(1)由建设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2)由建设单位组建符合招标要求的招标班子;(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8)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9)接收投标文件;(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发包合同。
2.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理由: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DE三单位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3.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原因: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为:(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