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经济法 > 2017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

1.【问答题】

20177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78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8日,公司成立,10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88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8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

20191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因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2)对公司可分配的100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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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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