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经济法 > 2020中级-经济法-模考预测1-第57题-2019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

1.【问答题】

20193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95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911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其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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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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