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陈某承租赵某的房屋,约定租赁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已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021年1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陈某请求赵某维修,赵某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陈某自行维修,花费1 600元。
2021年3月1日,赵某拟将该房屋出售给王某,在未告知陈某的情况下,赵某与王某当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200万元。合同约定缔约当日向赵某支付定金20万元,在之后的6个月内,每月向赵某支付价款30万元,王某的朋友张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写有保证条款的合同上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2021年3月5日,王某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陈某搬离,陈某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赵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2021年4月,王某以赵某未能交付房屋为由,拒绝向赵某支付购房款,由于王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赵某遂要求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予以拒绝,拒绝理由为: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民法典》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1600元应当由谁承担?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王某是否有权要求陈某搬离?简要说明理由。
(4)陈某是否有权主张赵某与王某的买卖合同无效?简要说明理由。
(5)张某关于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