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2023年7月3日,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成立。甲公司章程规定,张某以货币认缴出资100万元,王某以房产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8月31日,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2023年7月10日,王某将其一套经评估价值为100万元的房屋交付甲公司使用,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2024年8月9日,甲公司提出因市场变化导致房屋贬值需要重新对王某出资的房屋进行评估作价,评估机构评估现值85万元,甲公司遂要求王某补足15万元出资。
2024年8月23日,甲公司因经营亏损,无力清偿债权人乙公司的到期债务,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缴纳出资,张某以未届出资期限为由拒绝。
2024年8月30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王某提出由于甲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要求解散公司,甲公司股东会未通过公司解散的决议,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要求王某补足15万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要求张某提前缴纳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王某以甲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