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2024年5月6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双方于2024年5月30日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张某于同日支付价款20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同时,双方签订定金合同,约定张某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李某支付定金50万元,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该定金抵作价款,若张某违约,李某不返还定金,若李某违约,李某应向张某双倍返还定金。因资金紧张,张某于2024年5月9日实际向李某支付定金45万元。
2024年5月20日,张某得知同等价格可以购买一套更大面积的房屋,遂通知李某不再履行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45万元定金。李某主张,根据双方之间的定金合同,因张某违约,李某可以不返还45万元定金。
2024年6月20日,张某和李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请求李某返还45万元定金,理由是双方约定的定金金额超过法定标准,张某支付45万元不产生法定效力。李某请求张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同时不返还张某支付的45万元定金。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定金合同成立时间是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2)张某认为其支付的45万元不产生定金效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请求张某支付30万元违约金,同时不返还张某支付的45万元定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