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答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以下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业务:
(1)2×15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购入一项商标权作为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0万元,该商标权法定有效期限为10年,甲公司预计该项商标权受益期限为8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
(2)2×17年1月1日起甲公司允许B公司使用该商标,使用期限为一年,并取得租金收入150万元,及增值税销项税额9万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3)2×18年12月31日经过测试,甲公司预计该商标权可收回金额为400万元,并且只能在今后3年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甲公司计提了减值准备。同日丙公司承诺两年以后以200万元购买该项商标权,甲公司计划将该项商标权与2×20年年末出售给丙公司。
(4)2×20年12月20日甲公司将该项商标权出售,取得银行存款265万元(包含增值税税款15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15年7月取得该项商标权及其在2×15年、2×16年摊销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2×17年出租业务的会计分录。
(3)编制甲公司2×18年该项商标权摊销和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
(4)编制甲公司该项商标权2×19年、2×20年摊销的会计分录。
(5)编制甲公司2×20年12月20日出售该项商标权的会计分录。(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