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注册会计师同时担任5家审计客户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与审计报告相关的部分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甲公司审计项目组在审计报告日前未获取任何其他信息,但预期在审计报告日后获取,A注册会计师认为不需要在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信息部分。
(2)由于可能导致对乙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A注册会计师拟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描述并沟通该事项。
(3)A注册会计师拟对上市实体丙公司发表保留意见。根据丙公司审计业务的具体事实和情况,确定不存在需要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拟不在审计报告中单设“关键审计事项”部分。
(4)丁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中缺乏应有的披露,A注册会计师认为构成重大错报,因无法获取其子公司必要的财务信息,拟针对丁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未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披露错报。
(5)戊公司拟于2021年进行清算,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了2020年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进行了充分披露,A注册会计师就此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1)至(5),分别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