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煤炭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 (1)自采原煤 12000 吨,其中 3000 吨开采自衰竭期矿山。 (2)外购原煤 5000 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金额 900 万元,当月全部与自采原煤混合销售。 (3)销售混合原煤 17000 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5000 万元,其中包含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运杂费用 250 万元(不含税)。 已知当地原煤资源税税率为6%,该企业无其他免税、减税项目,且按产量占比法核算减免税项目销售额。该企业当月应纳资源税()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