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表述中,对法律责任的判定不符合公司法的是( )。
A
A 公司无偿使用其控股子公司 B 公司的资金不作财务记载的,A 公司须对 B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C 公司由一名股东韩某投资设立,韩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对 C 公司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
D 公司和 E 公司同受 F 公司控制,F 公司指使 D 公司将资金无偿提供给 E 公司使用而不作财务记载,D 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 E 公司、F 公司对 D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
D 公司和 E 公司同受 F 公司控制,F 公司指使 D 公司将资金无偿提供给 E 公司使用而不作财务记载,E 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 D 公司、F 公司对 E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