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例中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对事故的分类,应为较大事故。 较大事故的分级标准如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为较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不妥之处有以下几点: 不妥之一:B专业公司将专项施工方案报A公司审核;正确做法应就是先经B公司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报A公司审核;
不妥之二:A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正确做法应由A公司企业技术部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审核同意;
不妥之三:A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由B公司组织实施;正确做法应是A公司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能由B专业公司组织实施
(3)本案例中土方工程和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B公司企业技术负责人、A公司企业技术部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监理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核合格后,由A公司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