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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淘汰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旧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不达标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没保护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