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甲公司签订股权激励计划不需要在签订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行权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假定税收政策不变,在1年后张某行权时,如果甲公司股票市场价达到每股5元,张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计=(5-2)x50000 =150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2×25 010聽 - 1005×12= 25440(元)(3)张某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纳个人所得税。(4)张某转让量化资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5000 -10000)x20% =3000(元)(5)张某取得未上市且未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000÷10 x2 x20% =1200(元)(6)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张某转让深圳丙公司股权应在丙公司所在地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丁企、业作为受让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