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行为称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队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该要约的约束。就本题而言,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不视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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