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140×60%=84(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0.5%=8800×0.5%=44(万元),业务招待费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40-44=96(万元)。(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50%=140(万元)。(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8800×15%=1320(万元),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00+140=84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所以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全部扣除,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4)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700/7%×6%=100(万元)(5)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公益性捐赠的税前限额=845×12%=101.4(万元),实际捐赠支出50万元没有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因此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6)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支出额为105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0=35(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可以全部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500×2.5%=12.5(万元),实际支出额为2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2.5=7.5(万元)。(7)甲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45(会计利润)+96(业务招待费调增额)-140(三新开发费用)+100(财务费用调增额)+35(职工福利费调增额)+7.5(职工教育经费调增额)=943.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