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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05卫生资格考试报名截止到1.10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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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市 卫 生 局
     宁 波 市 人 事 局 文件
    
     甬卫发〔2004〕215号
    
     关于做好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人事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4〕238号)和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考办发〔2004〕6号)精神,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5年度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范围和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不受单位性质和户籍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3)中选择报考专业参加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对照表》(附件2)。从2005年度起,中级资格考试增加心电学技术(107)和肿瘤放射治疗技术(108)2个专业类别。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的专业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二年。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二年,截止2004年12月底。
     报名参加2005年度卫生专业各专业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截止2004年12月底,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截止2005年12月底。报名条件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2)。
     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及社会人员请按单位所在地和户籍关系于2005年1月8日前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名。
     二、考试范围、方式及考试时间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考试均采用纸笔闭卷答题方法。考试时间定于2005年6月18日、19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日期 科目 时间
     6月18日 基础知识 上午 9:00―11:00
     6月18日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14:00―16:00
     6月19日 专业知识 上午 9:00―11:00
     6月19日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4:00―16:00
     三、报名材料要求及时间
     考生报名应按照规定提供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包括: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一式二份;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4张,一份申报表贴3张,一份申报表贴1张。
     4、毕业证、学位证书及复印件;
     5、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聘书及复印件。(选择专业代码在024至086之间(含024和086)的人员,必须提供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须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审核原件,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县(市)区属单位由卫生局汇总并报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盖章。《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填写后须经本人校对。
     材料上报时间截止2005年1月10日,接收部门为市医学会, 地址:迎凤街21号 联系人:丁一波 联系电话:87295659   
     四、考试收费
     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报考初级资格每人每科收取50元;报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70元。(上交款其中初级资格每人每科2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40元由宁波考点直接汇款至卫生部,初、中级资格每人每科10元汇款至省卫生厅)。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交款至开户单位:宁波市医学信息研究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鼓楼支行,账号:39010001119000086230。
     五、其他相关问题
     1、各单位要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附件2)和2005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附件4)在本单位内公示三天,期间公布监督电话和书面投诉接受地址。市级监督电话:87363579;地址:宁波市卫生局政治处(永丰路237号)。各县(市)区卫生局为本级监督受理单位。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自2003年度起已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否则前一年度的考试合格成绩将无效。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3、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离和考生自愿参加的原则。考生在报名的同时,可根据所报专业自愿选择订阅考试大纲等考试用书(附件6),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集中征订后将征订汇总数量、订书款报市医学会。
     4、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资格考试的规章和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作严肃处理。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关系到广大卫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印发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1、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对照表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4、2005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5、2005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汇总表
     6、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用书征订单、中医药行业
     技术资格考试指导用书征订单
    
    
     宁波市卫生局    宁波市人事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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