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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07执业药师网报时间4月23-29日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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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关于做好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省直有关部门人事处,中直驻石单位及驻石部队人事(干部)处:

  根据河北省职称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07]7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定于2007年10月20日、21日进行,具体时间是:

  10月20日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21日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二、报考条件

  考试报名条件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与2006年度要求相同,仍按“人发[1999]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1)。为便于报考人员理解报名条件,现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取得学历要求,指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指化工制药类、生物类、医学类。

  (二)、关于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不含取得医、技、护专业学历,从事医、技、护专业工作年限。

  (三)、免试条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评聘为副主任药师或中药师、制药高级工程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高级老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医(技、护)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医(技、护)专业高级老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应视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工作。

  三、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科目(四科)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符合免试部分科目(只考两科)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报名时间与方法

  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定于4月23日至29日进行。全部采取网上报名的方法,各单位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报名人员可登录石家庄人事网 http://sjzrs.gov.cn,报名和查询有关事宜 ,按要求填报报考信息,上传照片,打印报名表(如果是免试人员还须打印免试表),即完成预报名。完成预报名后于4月24――29日携带《报名表》、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到石家庄市人事考试中心(槐安西路48号6楼)办理报名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符合部分科目免试的报考人员报名确认时还要携带《免试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往年参加过报名但考试未通过的考生,必须准确填报去年准考证上的档案号和身份证号,否则去年考试通过科目无法和今年考试成绩连续计算。

  四、收费标准

  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费费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53元。

  五、考试用书

  考生所需2007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用书,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010――68001449)联系。

  附件:1、报考条件

  石家庄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附件1 报考条件

  一、符合报考全部科目(四科)的条件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部分考试科目只考两科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注:1、关于取得学历要求,指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学历指化工制药类、生物类、医学类。

  2、关于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不含取得医、技、护专业学历,从事医、技、护专业工作年限。

  3、免试条件中“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指评聘为副主任药师或中药师、制药高级工程师、从事教学工作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高级老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医(技、护)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医(技、护)专业高级老师、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应视为从事药学中药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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