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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07年经济师资格考试5.9-25日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家人事部和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国2007年度经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价格鉴证师、资产评估师(含珠宝)、城市规划师、设备监理师、国际商务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药师执(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
考试报名时间:2007年5月9日至25日(省中直报名点周六、周日不报名)。
 
(二)报名地点
省中直报名点:驻长省、中直单位报名工作由省职考办负责,报考单位或个人统一到富锦路邮局大厅报名(建设街2766号,建设广场省人事厅大楼南侧50米)。
各市州报名点:各市州报名工作由当地人事职考部门负责,报名地点自行确定。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按属地原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
 
(三)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由报考人员所在部门或单位组织。须由报考人员本人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可复印、到报名点领取,或从省职考办网站www.jlzkb.com直接下载。表中有关考试类别、报考级别、报考专业、报考科目名称代码见附件2),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人事职考部门报名。报名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加盖单位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
2. 按照报名条件要求,提交相关毕业证书原件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 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4. 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5.上年度的考生,可凭原准考证直接报考(仍须提交加盖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
 
在报名现场资格审查合格并交费后,由报考人员按照《资格考试报名表》填写的相关内容填涂《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有滚动成绩的考生必须填涂上年度档案号。要认真核对涂卡信息,表卡相关内容必须一致,确保准确无误。如填写或涂卡信息不准确,后果自负。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1月3日
上午: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2:00― 4:30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可携带黑色(蓝色)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三、报考条件
中级
不限
大学专科
从事经济工作满6年
大学本科
从事经济工作满4年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
从事经济工作满2年
硕士学位
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
博士学位
不限
初级
不限
高中以上
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
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精神,各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参加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对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参加考试报名。
 
四、相关政策及事项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证件等,以及在人事职称考试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一经查出,概不退费,追究责任,后果自负。
(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不实行滚动,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的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五、考试收费
报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国家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吉省价收函字[2001]52号文件规定,每人交报名费13元,考务费72元。
上述考试各市州留用报名费13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市州再留用考务费每人26元。
 
六、考试用书征订和培训工作
各类考试教材征订及考前培训工作,分别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方式如下: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教材在报名现场办理征订。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认真组织报名工作。一是要把好报名质量关。要按照国家人事部3号令,严格审查报考资格,实行复审制,应认真审查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二是要采集考生照片,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三是要确保考生报名信息准确。要认真指导考生正确填写报名表和填涂报名信息卡,并实行考生现场确认报考信息并签字的做法。四是要指定专人负责校对和复核报名信息工作,发现错误及时纠正。五是认真做好报名信息上报工作,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市州人事职考机构要加大对国家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的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考生报名时也要依据人事部3号令对考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报名时要现场公示考试纪律,使每个考生了解考试纪律规定,充分认识违纪违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各级人事职考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人事部3号令,进一步加大严肃考风考纪工作的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考试工作环境,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三)各市州人事职考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优质服务,切实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附件:1.资格考试报名表
          2.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省市州:                                                    报名点代码:
姓   
 
性   
 
报名序号
 
贴照片处
(1)
(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出生日期
 
学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工作年限
 
专业年限
 
 
职称聘任年限
 
工作单位
(或存档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
 
考试类别
 
代码
 
报考级别
 
代码
 
报考专业
 
代码
 
报考科目总数
 
本次报考科目
 
代码
 
本次报考科目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考生档案号
(有滚动成绩的考生必填,新报名考生不填)
考生承诺
1、本人在报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报名或审查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已学习和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事部3号令)。
3、本人近3年内没有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没有受到停考3年的处罚。
4、本人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保证在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
5、上述承诺,如有不实,后果自负。                  
考生本人签字: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考试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1、省直报名点代码为:0911;各市州报名点代码按各地要求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请认真阅读本表背面的国家人事部3号令摘要。
3、本表所填信息必须与《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4、考试合格者本表存入本人档案,注意妥善保管。

此处涂胶
 
照片
(3)
此处涂胶
 
照片
(2)
                                                                           

                  报名表背面式样: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可登陆吉林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网站“考试新闻”栏目查询:www.jlzkb.com)
 
附件2:
    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表(填表、涂卡用)
经济
 
代码:01
中级
代码:3
 
 
初级
代码:4
工商管理    代码:01
经济基础知识  代码:1
 
 
 
专业知识与实务  代码:2
农业经济    代码:02
商业经济    代码:03
财政税收    代码:07
金融        代码:09
保险        代码:10
运输(水路)代码:11
运输(公路)代码:12
运输(铁路)代码:13
运输(民航)代码:14
人力资源    代码:15
邮电经济    代码:16
房地产经济  代码:17
旅游经济    代码:19
建筑经济    代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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