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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0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7.20-8.6报名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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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考函[2007]39号
关于做好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考试考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紧急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4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9月15日  

上午:9:00 - 11:00  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2:00 -  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9月16日  

上午:9:00 - 12:00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2:00 -  6: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7个专业)

二、报考条件及要求

(一)报考条件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精神,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报名条件中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计算至2007年底。

(二)报考要求

1、从2007年始,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进行了调整。其中,房屋建筑、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机电安装、装饰装修7个专业已合并、更名。为保证《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各专业类别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07年度考试中仍保留上述7个专业。但只允许曾报考过的考试人员报考上述7个专业,报考时须按已有档案号报名,其报考级别和专业不变。

2007年度首次参加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报名时应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需要,在调整后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选择相应专业类别(不得报考上述7个专业)。

2、为适应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调整,方便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报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从2007年度考试开始,将其单独列为一项考试,名称为“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三、免试科目条件及审批手续

(一)免试科目条件

符合《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二)免试科目审批手续

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厅职称处办理科目免试审批手续;其他报考人员到单位所在市人事局职称管理部门办理。

四、考场设置

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在省直考区(沈阳)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五、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各市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市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符合报名条件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粘贴照片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持报名表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2)和本人近期1寸照片一张,按上述职能分工,到相应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二)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重新审查一级建造师报考资格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48号)精神,资格审查部门要严格审核资格考试报名条件,防止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报考。对于弄虚作假获取报名资格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三)往年考生报名参加2007年度的考试,不再进行报考资格审查。

六、考试报名时间、地点、办法

(一)驻沈的中、省直单位人员报名时间为7月20日—8月6日(周六、周日休息,报名地点:辽宁省人事考试中心)。各市报名地点在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报名时间由各市人事局考试部门确定。

(二)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报名手续。

(三)往年考生报名时只须携带1寸照片(近期、免冠)1张及上一年度准考证或本人档案号。

(四)符合免试科目的考生,报名时除携带规定的材料和照片外,还应提交经审批的科目免试申报表(见附件3)。

(五)通过考试或经过考核认定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时应携带照片并提供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和科目设置较为复杂,报名后一律不得更改。各市考试管理部门在组织报名时,务请提醒考生注意,不要报错专业。

七、收费标准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辽价函[2006]81号文件规定,考务费为60元/科。各市按50元/科上缴考务费。

(二)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请于考试结束后向省人事考试中心上缴考务费。

八、考试地点、考场、考号查询

报考人员可于2007年8月25日—9月13日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或通过电话16840165查询考试地点、考场和考号。

九、信息管理

(一)考试信息统一使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进行管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和科目代码见附件4;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的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和科目代码见附件5。                              

(二)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务必于2007年8月7日前将报名信息利用VPN加密通道报省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

(三)为了便于考后的信息统计、分析,报名时必须采集报考人员的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请各市在报名信息采集时加以注意。

(四)档案号是滚动考试管理的依据,请提醒考生保管好,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将下发2006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档案信息库,各市在组织往年考生报名时要据此查询,核准报考科目。下发的档案库属国家保密资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更改,如发现更改,追究单位及个人责任。

十、成绩管理

(一)2007年12月以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布查询考试成绩的时间和办法。

(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为合格;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

十一、考试答题要求

(一)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用于主观题作答。为保证扫描质量,不得使用其他颜色的钢笔、签字笔以及铅笔、圆珠笔),2B铅笔及橡皮,无声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回收,不再另发草稿纸。

(二)《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共包括17个专业,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三)《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使用专用答题卡。考生答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主、客观题用笔不同,防止用错;3、在答题卡指定题号和有效范围(框架)内作答。

十二、考试大纲

  (一)原房屋建筑、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机电安装、装饰装修7个专业的《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卷,考试内容仍遵循原考试大纲。《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中其他专业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内容一律遵循新大纲。

(二)有关购买考试大纲等事宜,仍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部联系。联系人:张凤珍、胡宝未。

电  话:010-68393865  传  真:010-68325420

网  址:http://www.china-abp.com.cn

十三、其他

(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考试部负责,联系电话:024-86892018。

(二)省人事考试中心办公地点: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0号(柳湖宾馆东侧楼, 具体位置和乘车路线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查询)。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规模大、专业门类多,今年又对考试专业进行了调整,而且考务工作布置较晚,所以,报名时间紧,任务重,各市人事考试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考试宣传和报名工作,保证考试按计划完成。

附件:1、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

3、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

4、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5、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省(市):                                                       报名点代码:

姓   
 
性   
 
报名序号
 
贴照片处
 
(近期6个月内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证件号(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出生日期
 
学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工作年限
 
专业年限
 
 
职称聘任年限
 
工作单位
(或存档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手机
 
考试类别
 
代码
 
报考级别
 
代码
 
报考专业
 
代码
 
往年考生档案号
 
报考科目
 
代码
 
报考科目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代码
 
1、本人在报名表上提供的信息,及报名或审查时提供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真实有效。
2、本人已学习和熟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国家人事部3号令)。
3、对照国家人事部3号令,本人近3个考试年度没有替考、手机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4、本人保证在本次考试中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管理。
上述承诺,如有不实或未履行,后果自负。
                       考生本人签字:             年    月   
 
 
 
(单位盖章)
                    年    月   
资格审查意见
 
 
 
 
年    月   
                             

注:1、省直报名点代码为:1501;各市报名点代码按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求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在本表背面,供存档用。

3、国家人事部3号令摘要在本表背面,请认真阅读。

4、此报名表所填信息必须与《辽宁省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填涂的信息保持一致。

5、此报名表在报名地点留存备查。

身份证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3号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2004年10月20日人事部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柏林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摘要)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询全文可登录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

附件2: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证明

兹有我单位             同志,至2007年年底已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共     年。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主要经历如下:

起 止  年  月
在何单位
从事何种
专业工作
任何专业
技术职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我单位对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  位(公章):

经办人(签名):

200  年    月    日

注:本证明由报考人员现所在单位出具,须有经办人签名,且必须每人一份。

附件3:

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科目免试申报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毕业院校
专业及时间
 
毕业证书
编  号
 
专业技术
职务及年限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编  号
 
专业工作
年  限
 
 
 
申  请
免试科目
 
人事(职改)
部门审核
意  见
 
 
                年     月     日
                 
 

附件4: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考试名称及代码
级别名称及代码
专业名称及代码
科目名称及代码
34.
 
 
 
 
 
 
4.
 
 
4
 
 
 
01一级建造师
(房屋建筑)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房屋建筑)
02一级建造师
(公路)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
03一级建造师
(铁路)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
04一级建造师
(民航机场)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
05一级建造师
(港口与航道)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
06一级建造师
(水利水电)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
07一级建造师
(电力)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电力)
08一级建造师
(矿山)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山)
09一级建造师
(冶炼)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冶炼)
10一级建造师
(石油化工)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石油化工)
11一级建造师
(市政公用)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
12一级建造师
(通讯与广电)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4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通讯与广电)

(接上表):

 
 
34.
 
 
 
 
 
 
 
 
4.
 
 
4
 
 
 
13一级建造师
(机电安装)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安装)
14一级建造师
(装饰装修)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装饰装修)
15一级建造师
(建筑工程)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16一级建造师
(矿业工程)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
17一级建造师
(机电工程)
1   建设工程经济
2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3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2.
 
 
2
 
 
 
01一级建造师
(房屋建筑)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房屋建筑)
02一级建造师
(公路)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公路)
03一级建造师
(铁路)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铁路)
04一级建造师
(民航机场)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民航机场)
05一级建造师
(港口与航道)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港口与航道)
06一级建造师
(水利水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水利水电)
07一级建造师
(电力)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电力)
08一级建造师
(矿山)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山)
09一级建造师
(冶炼)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冶炼)
10一级建造师
(石油化工)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石油化工
11一级建造师
(市政公用)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市政公用
12一级建造师
(通讯与广电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通讯与广电)
13一级建造师
(机电安装)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安装)
14一级建造师
(装饰装修)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装饰装修)
15一级建造师
(建筑工程)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
16一级建造师
(矿业工程)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矿业工程)
17一级建造师
(机电工程)
2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机电工程)

附件5:

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代码及名称表

考试名称及代码
级别名称及代码
专业名称及代码
科目名称及代码
 
79.
 
 
1.
01房屋建筑
01房屋建筑
02公路
02公路
03铁路
03铁路
04民航机场
04民航机场
05港口与航道
05港口与航道
06水利水电
06水利水电
07电力
07电力
08矿山
08矿山
09冶炼
09冶炼
10石油化工
10石油化工
11市政公用
11市政公用
12通信与广电
12通信与广电
13机电安装
13机电安装
14装饰装修
14装饰装修
15建筑工程
15建筑工程
16矿业工程
16矿业工程
17机电工程
17机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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