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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巡考工作暂行规定通知

更新时间:2015-12-09 17:52: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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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示范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认真贯彻“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努力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程,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水平,以适应我省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需要,我们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在认真借鉴兄弟省市成功经验基础上,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巡考工作暂行规定》,现颁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巡考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现场考核监督、规范鉴定行为、提高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现场的巡考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场的巡考。

第三条 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现场巡考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巡考的组织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省属鉴定所(站)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日常鉴定、全国(省)统一鉴定、计算机高新技术考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技师、高级技师和享受省财政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的现场巡考工作。

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所属鉴定机构的现场巡考工作。   

第四条 现场巡考人员由省中心(或市中心)从取得省级(或市级)职业技能鉴定巡考员资格的人员中选派。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选派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人员参与或协助。   

第五条 聘用巡考人员,可采取签订聘用协议或发聘用书形式进行。聘用协议书(或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巡考费用由派遣单位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中支付。

第六条 巡考人员派遣实行回避制,凡巡考人员与考试对象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当次鉴定考试巡考工作。

    第七条 巡考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鉴定现场的考试管理与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如:有关考试的规定制度是否张贴在醒目处、考务安排是否规范合理、考务组织是否严谨有序、考生与其他人员有无不良反映等。

(二)检查考场编排布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如:考场规格、仪器设备、安全卫生等。

(三)检查鉴定试卷与考试时间执行情况。主要检查:鉴定考试的理论试卷与实操内容有无私自调整、是否按规定的时间组织开考与收卷等。

(四)检查考评人员和监考人员配备使用情况。主要包括:监考人员和考评人员的执考行为与考评能力、资格是否属实、是否按照省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和考评人员守则开展工作、是否佩戴统一制作的胸牌等。

(五)检查试卷管理与考生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理论试卷与实操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试卷是否从国家题库提取或经审核、是否现场启封,实操考试的场地、设备的使用和原材料及工件等是否与考试规定的内容相符合等;抽查考生是否符合考核的职业工种与等级标准。

(六)检查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考场管理与纪律是否符合要求。如:考场管理是否严格,考试现场有无违规违纪问题等。

第八条  巡考应采取的主要方式

    (一)实地巡视察看;

    (二)听取情况汇报;

    (三)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四)召开座谈会;

(五)进行个别访问、调查、测试和复核等。

    第九条  巡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较丰富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和巡考经验,严格履行职业技能鉴定巡考工作职责。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省中心委派任务的关系,并每年可承担省中心委派的10次以上巡考任务,委派出巡率必须达到90%以上。

第十条 巡考人员工作要求  

(一)现场巡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巡考人员不得收取被巡考单位的劳务报酬和礼品;

   (三)巡考人员应根据考核现场实际,如实填写《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巡考情况记录表》,并提交巡考情况书面报告;

   (四)巡考人员现场巡考应衣着整洁、佩挂省中心统一制作的《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巡考员》胸牌。

第十一条 巡考人员应掌握的主要事项

巡考人员接到巡考任务后,应及时了解本次鉴定相关信息,明确巡考任务。主动向委派单位了解本次巡考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考点联系方式、考核方案、考场安排、考评(考务)人员名单、参加鉴定人员名册;

(二)熟悉所考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

(三)了解命题形式、试卷交接、回收要求以及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十二条 巡考人员的权利  

(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工作现场活动各环节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利;   

(二)在现场巡考工作中,被巡考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拒绝向巡考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2、阻挠有关人员向巡考人员反映情况的;

3、对提出的巡考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现场巡考工作的;  

5、打击、报复巡考人员的;  

 6、其它影响巡考工作的行为。   

$lesson$(三)有独立进行巡考,并有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巡考结果等非正当要求的权利。   

(四)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委派单位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巡考活动结束后,有从委派单位获得合理巡考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巡考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现场巡考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现场巡考,保质保量完成巡考任务。   

(二)与被巡考单位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时,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执行巡考任务时,必须佩戴《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巡考员》胸卡。巡考人员有权对考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鉴定所 (站)的正常考评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派单位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开鉴定对象成绩等数据信息。  

 (五)收集被巡考单位及工作人员和考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如实向委派单位反映。   

(六)巡考结束后,及时向委派单位提交现场巡考情况记录表和现场巡考报告。   

第十四条 被巡考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巡考人员的工作,主动向巡考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五条 巡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中心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的,由省中心根据《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巡考人员聘约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取消其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省级巡考员资格:   

(一)违反鉴定有关规定的;

(二)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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