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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论(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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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二)

  八、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P20)

  1、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主体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有( )。

  A、管制

  B、罚金

  C、拘役

  D、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责任。

  九、仲裁(P21)

  1、 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法》的适用范陶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

  3、仲裁协议的效力(重点)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一定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注意判断题:(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考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的有( )。(2007年考题)

  A、甲、乙两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依法约定有仲裁条款,其后,该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

  B、王某与李某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他们之间的扶养合同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C、郑某与甲企业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D、陈某在与高某发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后,胁迫高某与其订立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协议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所以选项A的仲裁协议有效;扶养纠纷不属于仲裁范围,所以选项B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选项C;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如选项D。

  4、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仲裁裁决。注意以下问题: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并有权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仲裁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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