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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五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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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代理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代理的行为 ;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予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例题1】: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

  A、遗嘱

  B、诉讼行为

  C、婚姻登已

  D、申报行为

  【答案】BD

  (三)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2006年)

  【答案】X

  (四)代理权的滥用(2006年多选题)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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