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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彩讲义(五)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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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一节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环境保护设施――各类污染控制设施、生态保护设施、节约资源和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环境监测设施
“三同时”管理制度――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三同时”正式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内容。其核心是“同时投产”或“同时运行”。
第二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    2001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对环境保护验收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一、验收的分类管理
         验收管理权限原则与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相同(谁“审批”谁“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报告书――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报告表――监测表或调查表;
登记表――登记卡。
二、验收的工作程序
           申请试生产、试运行         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        材料齐备申请验收    
                  现场检查和审议         提出验收意见完成审批
三、验收的范围
包括两方面――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验收时限
分为: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
1.    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的时限要求――分为正常情况、需延期情况和分期建设情况三类。
正常情况――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
需延期情况――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最长不超过2年;申请延期的几种情况。
分期建设――分期验收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五、验收条件
1.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验收条件包括九个方面
2.    验收申请需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执行报告

第三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限期整改,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投入生产超过3个月而未申请验收或者延期验收――限期办理,否则令其停止生产,同时处5万元以下罚款;
(3)环保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过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责令停产使用,整改,验收,否则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2. 主要违法事实――4点
3. 处罚――按照公务员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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