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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一级法规掌握知识产权制度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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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36掌握知识产权制度
一、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种类有许多种。其中相对比较常见的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四种。
二、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著作权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调整。
 (二)著作权的内容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2)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3)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并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著作权的归属
1.第一类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职务作品。
该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第二类职务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三、专利权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四、商标权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lZ301037
l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③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不是由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为4年。《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
(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
(2)附起始期的债权,从起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起开始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4)对于人身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权利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其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他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2条的规定,主要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2.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如果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截止之前6个月以前的时间内,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如果虽然有关事由开始时,诉讼时效还有6个月以上的时间,但是事由延续到了6个月以内,则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的开始时刻,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等到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也就是权利人开始可以行使请求权时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1.起诉
2.债权人提出要求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Z301040~1Z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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