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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全国造价员考试基础知识讲义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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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主要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其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资质企业检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也适用于其他建设专业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工程。

  (一)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①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④以确定建筑施工单位;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终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终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从业资格

  (1)单位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登记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承包

  (1)发包方式。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2)禁止行为。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制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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