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税法二》精选资料财产转让所得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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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具体规定如下:
(一)股票转让所得
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时,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3.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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