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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辅导:第四章(6)

更新时间:2009-12-03 09:53: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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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知识点回顾】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重点)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提示:注意清偿顺序:先企业后个人。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提示: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提示: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例题】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并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2005年)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D、丁可以根据符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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