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
更新时间:2009-12-07 12: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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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易程序
当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调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合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审查和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调查结果,酌情分别作出决定: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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