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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2)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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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Z202035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2Z202040合同的履行

  2Z202041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定

  (三)合同条款空缺

  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

  (1)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

  依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重点解析:

  1、掌握这六项规定的一个根本前提条件是“约定不明”,这在答题时必须首先看清楚!

  2、对于第2)项,应注意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时间是“订立合同时”,而不是“履行合同时”;地点是“履行地”,而不是“订立地”。价格形式则是“市场价”,而不是“政府价”或“指导价”。

  3、对于第3)项,应注意到给付货币和给付其他标的的履行地点的区别。例如,某甲欠某乙的钱,某甲需要将钱给某乙送去。而如果某甲欠某乙的是货物,则需要某乙到某甲这里来提货。

  (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政府定价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的浮动区间。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作出了单独规定。《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这里的内容可以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这部分我们应该注意:

  1、这里谈的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这里谈的是当事人都没有违约的情况。

  3、最终的计价是按照交付商品时价格执行的。而不是签订合同时价格执行。

  第二部分是“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部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1、这里谈的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这里谈的是当事人有一方违约的情况。

  3、这里谈到了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可以总结成一句话:适用的价格应不利于违约方。记住这一句话,就很容易掌握这部分内容了。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重点解析:

  《解释》中的规定显然是本部分的核心,需要很好掌握。

  2Z202042掌握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由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与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重点解析:

  1、《考试用书》的该部分内容,关键也是要把法条内容掌握准确。

  2、举例说明不安抗辩权: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必须要由承包商先修建工程,然后再按照工程量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该先履行其债务,然后再要求业主支付工程款。但是,如果承包商现在能够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业主将无力支付工程款,例如有确切证据证明业主马上就要破产倒闭,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这种权利是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所使用的,所以称为先履行合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对将来发生的事情没有把握(例如业主能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感到不安,所以叫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有确切证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直接后果是“中止”履行(即暂时不履行状态),而不是“终止”履行。

  5、要注意掌握第69条规的一系列规定,例如及时通知义务,提供担保应恢复履行,以及在什么条件下才可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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