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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师讲义之电磁环境管理法规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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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7年发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规范管理全国各地环保部门执行电磁环境的各种标准,管理各地的企事业单位。

  管理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1)总功率在200kW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2)总功率在1000kW以上的广播台、站;

  (3)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4)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上面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上述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前完成。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1)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2)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3)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4)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5)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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