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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程师讲义之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更新时间:2009-10-19 23: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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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我国于1988年颁布了国家标准GB 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该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图5-4-7。是防护限值的上限。

  1、电磁辐射防护限值

  (1)基本限值。对于职业照射,规定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公众照射,规定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 W/kg。

  (2)导出限值。对于职业照射,规定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5-4-15要求。对于公众照射,规定在一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5-4-16要求。

  (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 式中: ―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 ―对应于j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5-4-15、表5-4-16所列限值的1000倍。

  (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2、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

  免予管理的电磁辐射体:①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②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5-4-17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凡其功率超过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的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一切拥有产生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电磁辐射水平超过表5-4-17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实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训练内容包括:①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②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③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④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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