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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老师就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分析讲解

更新时间:2019-11-01 17:20: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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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理老师就诉讼时效相关问题的分析讲解

  环球网校(www.edu24ol.com)消息,2009年度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为:5月23、24日。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备考,整理了一些考生常常感到疑惑的知识点和概念,结合网校老师的讲解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概念。

  在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的复习过程中,常有考生总是搞不太清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延长等概念。诉讼时效届满后,人民法院受理无胜诉权,那法院如何叛决,起诉的意义是什么?

  另外,诉讼时效一般是1 年2年,那最长诉讼时效的20年又是指什么?满20年之后可以再延长吗?还是诉讼时效最长延至20年?

  对于以上的问题,环球网校辅导老师给我们作了精辟的讲解: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即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

  一、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三、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就是说愿意还欠款,对方也接收了,债务人不能后悔,不能以对方超过诉讼时效而追回。

  这里的最长诉讼时效的20年适用于对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适用延长规定,也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目前距2009年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已经越来越临近,我们将就学员学习过程中常见问题加以分析,来帮助广大考生加深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网校同时提醒考生朋友抓紧时间对知识的查漏补缺,为即将来的监理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并预祝2009年监理的考生能顺利的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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