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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车船税资料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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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整理09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车船税资料二

  09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二》车船税资料二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额

  一、征税对象及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我国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机动车,不包括非机动车)。

  其中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税)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外籍个人,也应缴纳车船税。(此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外籍个人的车船,缴车船使用牌照税,不缴此税该税现在已取消。)

  三、适用税额――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计税单位(计税依据):

  1.辆:载客汽车(电)车、摩托车等;

  2.自重吨位:载货汽车、专业作业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3.净吨位:船舶。(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按税额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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