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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2009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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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

  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大连市人事厅(局)人事考试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138号)精神,为做好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严格按照《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1),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各地考试机构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共同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二、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为滚动考试(每两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必须一次通过应试科目。2009年度与2007年度为两个连续考试年度。

  “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为单独列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方能报考,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审查报考条件。试卷预订单亦单独上报。

  三、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的规定,2009年度的考试报名为10个专业类别。

  四、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仍采用《人事考试信息系统》管理,其中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的专业名称及代码和科目名称及代码不变,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延用原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的专业代码和科目代码。取消原房屋建筑、电力、矿山、冶炼、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的专业代码。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亦采用此规则。

  (见附件4、附件5)

  由于专业调整,我们将对各地未取得专业资格的考生的考试信息进行统一修改,按规定分别调整到10个专业科目的相应信息中,近期我中心将下发专用程序,用于各地进行信息修改,请于报名前完成此项工作。

  五、《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工作由各地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共包括10个专业,试卷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用于主观题作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10个专业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使用专用答题卡。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1、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主、客观题用笔不同,防止用错;3、在答题卡指定题号和指定区域内作答。该科目阅卷工作由全国统一组织实施,各地要在考试结束3天内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专用答题卡、考场情况记录单和交接单通过机要方式寄至试卷接收单位(也可派专人押送)。试卷接收单位地址名称:

  接卷单位:山大鸥玛软件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大科技园

  邮政编码:250101

  联 系 人:唐 伟0531—66680783、13305311171

  张华英0531—66680757、15905316757

  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467号)的规定,考试收费标准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每人每科6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每人每科25元。各地考试机构在考试结束后2个月内,将考务费及时划拨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帐号:

  收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 户 行:中信银行首体南路支行

  帐 号:7112510189800000531

  联 系 人:李志芳 010—68318706

  七、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有关考务问题与部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处联系。有关试卷内容问题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考试期间值班电话为010—68318963)。

  八、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置考点,确需在非省会城市设置考点的,请于4月底前报部人事考试中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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