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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三章学习辅导(21)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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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节 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一、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的含义

  (1)广告,是指为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将其服务和技能等方面的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传播;(2)业务招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非客户接触以争取业务;(3)宣传,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向社会公众告知有关事实,其目的不是抬高自己。

  在许多国家,尚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刊登广告招揽业务。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刊登广告,主要有三条理由:(1)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能力无法由广告内容加以评估;(2)广告可能威胁专业服务的精神;(3)广告可能导致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二、广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在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时,应当客观、真实、得体。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会员所做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

  在跨国执行业务时,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不应该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通过出版或散发的报纸或杂志做广告来谋求优势(外国到中国不行)。同样,在禁止做广告的国家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也不应在允许做广告的国家出版的报纸或杂志上做广告。(中国到外国也不行)

  三、业务招揽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2.做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3.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

  4.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老师;

  5.做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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