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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考点归纳之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ABC(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摘要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考点归纳之编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ABC

  四、分包

  招标时最容易疏忽的就是分包。经常会碰到没有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说明分包范围和要求,而投标人又聪明地不提醒,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太让招标人头痛了。所以,从资格预审到招标投标都应提前将分包的内容明确,将范围划分好,并将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提前在资审时审查清楚。如资审时没有确定是否分包而工程施工确需分包时,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就应写清楚。《标准文件》在投标人须知的总则中留出分包一条是很有必要的,而且明示分包的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并交代好限制条件,这样就不容易疏漏了。

  五、工程质量要求

  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应按照国家标准,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坚持“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分清生产方和使用方的风险率,制定合理的抽样检验方案,标准中强制性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应为“合格”、不合格不予竣工验收。

  但投标时往往会发生投标企业所报质量标准为“优良”或“××奖”,或招标人也要求其招标工程的质量为“优良”,遇到这种情况时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讨论和协商。首先应说明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然后看是否参照比国家标准高的企业标准,如果同意达到中标人企业标准合格率百分之几做为“优良”评定标准或参照原国家标准的“优良”评定标准时,承发包合同中就应加以约定和明确说明。

  至于投标企业在投标时承诺的达到国家“鲁班奖”、北京“长城杯”、上海“白玉兰杯”,还有各省自己的“××奖(杯)”(例如山东的“泰山杯”)等情况发生时,招标人不能太当回事,也不能将其做为评标加分的理由。竣工验收后奖项评上更好,证明投标人的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协调能力比较强,评不上也不至于太失望。

  六、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

  1.采用预支工程预付款的方式。要明确预支金额,按比例逐次扣回的办法,按月进度形象计量支付。

  2.不采用预付工程备料款的方式(不提倡),可按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支付,累进价款支付的结算。

  3.即预支工程预付款,也按形象工程支付进度款。

  无论采用那种方法,都应保留一定工程款比例做为保修金(土建、安装3-5%;设备5-10%),并按国家规定保修年限扣回和支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标明,额度不能过大。

  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预付款,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及预付款担保,《标准文件》中提供了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预付款担保的格式,将过去一直习惯运用的由投标人在投标时就提供自己账户银行开具的保函方式,而改为投标时提供投标人签章的担保书方式,减轻了施工企业的投标负担。在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条款制定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该是平等的,何况我国还不允许投标人垫资进行项目建设。不要让投标人感觉招标人没有资金或资金短缺,产生资金不落实之嫌,而加大其风险金的比例。

  七、工期

  施工工期的确定,应依据工期定额和竣工需要,来规定合理工期。从实际出发考虑冬雨季、节假日,甚至要考虑麦收、秋收期间的工期措施。各单项工程之间互相作业时,有的工期紧急,有的工期比较宽裕,都需区别对待。提前工期,应考虑赶工措施费,提前工期和延误工期的要有奖罚办法。确定工期要与招标人协商,招标代理机构应把关。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参照《FIDIC合同条件》,融进我国管理体制和以往工程合同管理经验,参照英国ICE和世界银行合同文本,结合我国各行业合同条款的通用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写的。招标文件中的合同通用条款部分,应一字不改的完全使用《标准文件》中载明的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招标投标的重要内容。施工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主要条件是双方签合同的依据,一般不允许更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是招标人单方面订立的,强迫投标人同意了,才能参加投标,即由要约人(投标人或合同中的承包人)向受要约人(招标人或合同中的发包人)发出要约,而一旦选定中标人,招标文件里的合同条件就成为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了法律约束力。这里与《合同法》的规定条件有不同,即承诺的滞前。它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问题,有些盘根错节,在此不做讨论。

  工程施工招标不象其他项目招标,它在招标文件中由招标人制定和载明的合同专用条件,常规上一般不允许偏差,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同意合同条款,中标的可能性基本为零(中标后合同签订时的变更除外)。所以,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件”的编制必须公平、合理,不得含有霸王条款和/或一边倒的条件,《标准文件》通用条款中已经制定的,不允许更改,那是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编制的。专用条款中不得再制定与通用条款抵触的内容,如通用条款中说明另有约定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免造成今后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编制合理、合法的专用合同条款,是招标代理机构比较重要的工作,要与招标人协商,对招标人所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不能一味迁就,要讲道理说服。

  合同条件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编制招标文件合同部分时,一般都会比较注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协议书、保修书、安全承诺、履约保函等合同文件,而往往忽视了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内容,从而忽略了其合同文件的解释优先顺序,直至真的发生合同争议,才发现解释顺序太重要了。《标准文件》在通用合同总则中将优先顺序载明了,也是不能更改的。

  这里有一个问题,过去大家一直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在《标准文件》合同解释优先顺序里并不曾找到,那么对于第(9)目中的“其他合同文件”里,是否可以理解为包含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呢?

  2、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

  《标准文件》在合同条件里明确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这里不得不说一下监理人的工作和义务,招标人应与监理人协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签订监理协议,在监理规范的范围里批复给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发包人和承包人还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详细规定双方义务。例如:施工前的现场条件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部分:水、电接口;道路开通时间;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等。承包人承担的部分:钻空和勘探性开挖;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安全保护;交通、环卫、噪音的管理;转包和分包的情况;材料的保管使用;完工清理等。还有双方共同承担的内容:双方风险损失;保险;专利;临时设施等。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建筑行业的行规认真编制。

  要显示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3、工期延误

  应分清发包人原因的延误及责任,还是承包人的原因及责任。通用条款对工期延误条件已经在《标准文件》合同中规定,专用条款中还需载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后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天数,和/或增加的费用,并由发包人应支付的合理利润;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计算方法。通用条款中注明支付违约金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验收方法和标准

  验收执行国家标准和/或各行业部颁标准,应载明验收时段和方法。

  5、质量、安全、环保、节能

  这是国家大环境的要求,应在合同中单独签订,或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书面承诺。

  6、计量与支付

  计量与支付是招标投标各方比较注意的内容,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方式密切相关,对投标人的报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而且在专用条件中需提前约定的内容比较多。其中需注意:

  ①价款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说明;

  ②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一般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抵扣方式;

  ③按进度支付时的工程量确认;

  ④支付进度款的时间和所占比例;

  ⑤保修金的比例和支付时间、方式;

  ⑥其他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确定的条件。

  竣工结算、最终结清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外,其他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一般都会问:工程款如何支付?从而了解工程建设资金情况,所以合同的这一部分一定要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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