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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增设拘留处罚2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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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其《清洁水法》适用刑罚十分广泛。此法第一千三百一十九条对过失违法、故意违法、故意造成危害、虚假陈述等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幅度的刑事责任。1.过失违法。过失违反有关水质的排污限值、有毒物质和预处理标准、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危险物质处置、污泥的处置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或者过失将污染物或者危险物质排入下水道或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失,或致使公共污水处理设施违反排放限制的,应处以每天2500美元以上2.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1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如系再犯,应被处以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2.故意违法。故意构成上述违法行为,处以每天5000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3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如系再犯,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6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3.故意造成危害。故意构成上述违法行为,并且同时知道可能使他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15年以下监禁,或者并罚。单位犯罪的,处100万美元以下罚金。如系再犯,最高罚金和监禁为前述规定的两倍。4.虚假陈述。任何人故意在依法应当呈报或者保存的申请、记录、报告、计划或者其他文件中,在材料作虚假的陈述、描绘或者说明,或者故意对依法应当保存的任何不准确的监测装置或者方法进行篡改、毁损或者丢弃的,处以1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两年以下监禁,或者并罚。如再犯,处以每天两万美元以下罚金或者4年以下监禁,或者并处。

  三、通过环境立法设定拘留并无立法障碍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第八条则明确授权,“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可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同样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际上,据统计,除《治安管理处罚法》外,现行立法共有48部规定了拘留,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护照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枪支管理法》和《戒严法》等治安管理类立法,另外,《银行法》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等条款也对拘留做出了相应规定。

  由此不难看出,无论是从立法权限本身,还是从立法实例,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专项立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一样,也可以规定拘留这一治安处罚。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环境违法拘留规定的分析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分别对部分有关环保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拘留。主要包括4种情形: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毒害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二是毒害性、放射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三是损毁环境监测等公共设施的;四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同样可以适用于拒绝环境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情形。

  上述4种拘留情形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打击恶意环境违法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在修改相关环境法律时予以补充和完善。

  五、关于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增设拘留的建议

  1.《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有原则规定的,可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这主要包括3种基本情形:

  ――拒绝或阻挠环境监督检查的,予以拘留。这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具体化。

  ――违法排放有毒水污染物的,予以拘留。这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关于违法处置危险物质规定的具体化。

  ――拆毁环境监测设备的,予以拘留。这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违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规定的具体化。

  2.根据环境执法需要,针对突出的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创设新的拘留处罚的适用情形。这主要包括以下5种常见的恶意违法情形:

  ――私设暗管或者以其他规避监管方式等偷排水污染物的;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连续多次违法,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违法处于继续状态,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涂改、伪造或者销毁环境监测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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