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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辅导之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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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1055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违法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认为低于成本销售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起到排挤竞争对手的效果,同时,低于成本竞标也易于导致承包单位的偷工减料。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借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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