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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经济法》预习:第一章(11)

更新时间:2010-01-21 09:04: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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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3】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 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 000元,但我想6 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 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本题中乙无撤消权,当人丙也不是“善意相对人”,因此选项C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应选BD。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解释: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3)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提示: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1)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例题1】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

  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例题2】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可撤销

  D、成立并生效

  答案:D

  解析:本题考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甲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相对人有理由据此认为甲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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