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济师 > 经济师备考资料 > 2010《中级财税》讲义:所得税制度(21)

2010《中级财税》讲义:所得税制度(21)

更新时间:2010-11-03 10:14:0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抵免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2)依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

  (3)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扣除限额,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

  超过扣除限额的,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七,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掌握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所得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过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例题34:06单选—改编】下列所得中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的先进个人奖

  B.保险赔款

  C.退休工资

  D.教育储蓄存款利息

  答案:A

  解析:注意: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2010经济师VIP保过班开始招生    

   2009年经济师考试真题及答案交流专题 

   环球网校2010年经济师考试网络辅导热招中  转自环 球 网 校edu24ol.com

 

经济师备考资料全部免费下载

  • 考试大纲
  • 备考计划   
  • 真题答案与解析
  • 易错练习
  • 精讲知识点
  • 考前冲刺提分   
点击领取资料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经济师资格查询

经济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经济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经济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