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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经济法》辅导:第五章节(4)

更新时间:2010-12-13 09:06:0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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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一)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1、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①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②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③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提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行为:《公司法》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2)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3)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

  ①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②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12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④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

  ①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3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③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6)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为: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②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③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⑤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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