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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册会计师《税法》讲义:第七章(4)

更新时间:2010-12-16 10:21: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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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注意两个问题:

  (1)以初级矿产品作为课税数量。

  (2)教材上未说明,做题时不考虑资源税减征。

  (3)与增值税之间的关系:应税矿产品也要交增值税,按价格交;资源税(只对初级矿产品),按数量交。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一、减免税项目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五)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

  第七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相同。

  三、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包括3个概念:开采地、生产地、收购地。具体情况: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经典例题】某矿山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开采铜矿石80万吨,在A地收购未税铜矿石3万吨;销售铜矿石50万吨(其中销售收购的铜矿石2万吨)。该企业应就上述业务在矿山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万元。(矿山铜矿石资源税额为1.6元/吨,A地铜矿石资源税额为1.2元/吨)

  A.76.80

  B.56

  C.57.12

  D.53.76

  答案:A

  解析: 矿山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50-2)×1.6=7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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